宋,闵行区遗嘱律师,现执业于***律师事务所,执业经验丰富,责任心强,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,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,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,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,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一、不动产的赠与合同怎么撤销
不动产赠与合同有两种撤销方式,任意撤销和法定赠与,如果不动产赠与没有办理公证或者不是公益性质赠与的,在不动产产权转移前,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。如果有法定情形的,赠与人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合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六百五十八条;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
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第六百六十三条;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
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;
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
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
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
二、房屋赠与协议书中房产位置不对能生效吗
事实上,即使是赠与协议,但是协议书上还是要明确具体的情况,不能跟实际不符,否则就可能违背真实意思了。
所以,要是发那个屋子赠与协议书中的房产位置不对,一般不能生效。房屋赠与协议书约定所赠与房产是明确的,具体位置是确定的,这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。
一旦实际交付的房产,与协议书约定的房产的位置不同,那么应作为另行交付的房产,非双方在协议书中的约定。
如此,这就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了,不能受房屋赠与协议书的约束,故房屋赠与协议书不能生效。
生活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况,双方可以重新签订赠与协议书或者签订一份补充协议,来确保房屋赠与协议有效。
最后,在整的来说,在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的同时,还是要按照一般合同的注意事项来:
1、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。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,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。
2、标的。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。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,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。
3、数量。在大多数的合同中,数量是必备条款,没有数量,合同是不能成立的。
4、质量。对有形财产来说,质量是物理、化学、机械、生物等性质;对于无形财产、服务、工作成果来说,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,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。对于有形财产而言,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。
5、价款或者报酬。价款或者报酬,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。
6、履行期限。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、价款或者报酬,履行劳务、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。
7、履行地点和方式。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。
8、违约。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,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。
9、解决争议的方法。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,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。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: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,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,三是通过仲裁解决,四是通过诉讼解决。
一、民法典赠与合同能否以离婚为条件
民法典规定,财产赠与是无偿赠与,而财产赠与可以附义务的,但这种义务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所以不能附离婚为条件赠与财产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百四十三条;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
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
意思表示真实;
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
第六百五十七条;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第六百五十八条;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
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第六百六十一条;赠与可以附义务。
赠与附义务的,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
第一千零七十六条;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
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。
二、赠与合同可以随意撤销吗
赠与合同不可以随意撤销,撤销赠与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:
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受赠人。
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在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,只限于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,即赠与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。至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,因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。一般而言,在我国动产以交付时起权利转移,不动产或者其他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的价值较大的动产,只有在依法办理了登记等手续后,才发生财产权利的转移。动产交付以后,不动产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归受赠人享有,赠与合同就履行完毕,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立即消灭,赠与人不能再行撤销。
须赠与不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的性质及未经过公证。
由于赠与合同所具有的社会意义不同,采取的合同形式不同,在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方面也应有所区别。如果赠与人是将其财产赠与给“希望工程”或贫困灾区,则赠与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。此时就不应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合同,否则就不利于倡导扶危济困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。
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知道,依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男女双方离婚不能强迫,要双方自愿,所以虽然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,但所附义务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所以附离婚为条件的赠与合同无效。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,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。